若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未有人得以继承其遗产及接受遗赠之物,则此部分资产将全然归属国家机关,用以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中。倘若逝者生前为集体制组织之成员,那么其财产将归属于所属该集体所有制之组织。这代表着此类遗产将不再由任何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因此,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确有继承人存在,债权人便有权向这些继承人提出权利主张,并要求他们依照继承所得的遗产份额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然而,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既无继承人亦无受遗赠之人,债权人便无法通过继承遗产的途径来实现其债权,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总而言之,债权人可依据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状况来决定是否能够向继承人提出权利主张。若被继承人有继承人存在,债权人即可向这些继承人提出权利主张;反之,若被继承人无继承人存在,债权人便无法通过继承遗产的途径来实现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遇到债务人去世之后所引发的债务问题时,可以按下面几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是当债务人离世时,他的遗产继承人应对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为范围内的遗产为被继承人还清债务;
若无任何遗产留下,假如债务前有担保人存在的话,那么应由这些担保人承担起弥补债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若该笔债务同时也受到夫妻双方感情纠葛的影响,即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缔结的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离世后,便应该由其配偶承担相应财产责任;
然而,在上述三种情况皆未出现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消灭,也就是说,随着债务人的离世,相应的债务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不必要再有人承担归还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配偶还债吗
一般而言,债务人身故之后,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需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判定。
假如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的负债,那么配偶便有义务进行偿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该笔负债为债务人身前的个人债务,配偶仅须以实际继承的债务作为基础,在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之内承担偿付责任。
换言之,倘若配偶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其将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然而,在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双方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若被继承人去世后无人继承遗产,该资产将归属国家机关用于公共事业。如逝者属集体组织,财产归该组织。有继承人时,债权人可向继承人维权,要求其按继承份额承担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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