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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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合约纷争时,原告应重视,可选择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中有特定司法管辖协定,则指定法院亦有审判权。协议约定的法院需位于合同履行地、签章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并遵守法律对司法级别和专门管辖权的规定。违反此规定,可能在无管辖权的法院遭遇不予受理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内容

在涉及到相关合同纠纷而需提起诉讼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诉讼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被告注册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然而,如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相关协议,那么依据协议规定的管辖法院也同样具有相应的司法权限。这份预先约定的法院须且应位于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居所以及被告注册地址所在地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其中任一地点,并且这一要求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各级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尊重并履行有效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他们无法确定具体什么法院有权限审理此案,则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立案的严重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二者的定义存在诸般差异:

受理是指由人民法院对各位当事人所递交起诉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查之后,从中甄别出符合法律条款所明确规定的起诉要件,予以接纳并做出决定立案审理这一行为的总称,它将引领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

而立案,乃是指人民法院对控告的各类材料,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迅速地展开受理审核的司法程序。

关于二者实施的环节及所需时间也有着显著区别:

受理作为立案的前置阶段,其执行期限设定为7个自然日;

至于民事诉讼立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为7个自然日内。

而且,二者的实施条件亦有所不同:

立案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原告须为本案与其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有明确无误的被告对象;

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根据和理由;

且此类诉讼事项需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定内容范畴,并且有权受案管辖的人民法院具有处理此案的司法权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立案则必先是首先经过了受理环节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法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实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这意味着当事人理应在其所拥有的权利遭受侵害、责任方身份明确之后的三年内,向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可能因为某些法定因素而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况。若诉讼时效被中断,则诉讼时效期间将从新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被中止,那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便告届满。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涉及合约纷争时,原告应重视,可选择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中有特定司法管辖协定,则指定法院亦有审判权。协议约定的法院需位于合同履行地、签章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并遵守法律对司法级别和专门管辖权的规定。违反此规定,可能在无管辖权的法院遭遇不予受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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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第六款、诬陷,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勘验人;
(二)以暴力;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翻译人员,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贿买、转移、殴打审判人员、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财产、威胁;
(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一)伪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殴打或者的第一百十一条、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鉴定人,进行侮辱,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卖,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协助执行的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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