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家属是否可以进行会见?
当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者身处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时,理论上是有权利会见家属的,但实际上这必须得到相关执行机构的审批许可。所谓监视居住,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踪进行严密监控,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严格限制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定状况而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便可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
该申请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育子女或是为了抚养那些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也可以依法申请监视居住。
关于具体的审核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获得监视居住的待遇:
首先,他们必须符合逮捕条件,即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产生了危险。
其次,由于病情严重、生活preach或无法为其新生儿提供母乳喂养等原因,且无法依赖自身的力量来应对这些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权申请监视居住。
此外,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或者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手段比适用拘留更加恰当的话,也可得到批准。
最后,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期,案件仍然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便需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所有这些申请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与决定。
在此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找到担保人,也不能支付任何保证金,那么仍旧可以申请监视居住,但在此期间,监视居住需要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
针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如果在无需通知到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应该在实施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亲属。
同样,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监视居住也可以用来抵扣他们应承担的刑罚期限。
具体来说,被判处管制期间的监视居住可以等同于一天刑期的折算;
而如果被判的是拘役、有期徒刑,则两天的监视居住可视为一天刑期的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需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并且,有义务告知被监视居住者家属相关情况。
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在其居住之处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时,公安机关有权在上级部门批准后,选择更适合的地点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
然而,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显然不适宜直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
总的说来,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仅有的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指定监视居住律师如何申请会见
在被依法被确定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内,律师如欲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先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随附的需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此事实下出具之证明以及正式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等相关文件。执行机关在接到律师的会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申请予以许可与否的决定。倘若获得许可,执行机关须尽快将相应的时间与地点告知律师,以便于后者按时会见到其当事人。然而,若申请未获批准,执行机关则需向这位律师详细解释未能许可的原因。在此过程中值得强调的是,每个律师都应严格遵守法律,遵循监视居住制度中的各项细则与程序,以确保自身不会干扰到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律师还需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以便能够更加有效地协助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且实用性的法律咨询及辩护服务。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犯罪嫌疑人接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会面家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监视居住是司法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或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以控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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