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此条款详述了针对于违反社会相关规定之行为的从轻或免除法律处罚的特殊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凡在违反治安管理等情况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刑事追究:
1.情节极其轻微的;
2.在事件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行动纠正错误,消极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且得到受害方的理解和谅解的;
3.受客观环境制约,非自愿参与了违法行为,并且在经过劝告或警告后能及时悔过改正的;
4.主动到当地公安机构投诚报案,并且全然坦白交代自身所犯下的违法行为的;
5.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表现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行为,亦或是提供其他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功绩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阐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认定
寻衅滋事,乃指具备法定责责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发生骚动,蓄意挑起事端,恣意殴打、追赶、阻挠、谩骂他人;
强行抢夺、索取,任意毁坏、侵占公有及私人财产,扰乱文明和谐的公共秩序,但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惩戒。
上述行为人通常怀有恶意藐视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想法,故意惹出是非,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蓄意挑衅,追求心理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从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其“挑战”姿态;
他们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常常波及到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但是侵犯的对象并非特定个人或者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三是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要有恶劣的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场所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作用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若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五种情形:情节轻微、消除影响并得到谅解、受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并如实阐述、有立功表现。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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