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50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能够为法庭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所有现实或文字信息皆可视为证据范畴。这些证据涵盖了以下类别:
第一类为实物证据或称物证;第二类为主体性的文字凭证亦即书证;第三涉及到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阐述,称之为证人证言;第四则是针对自身遭受损害或伤害情况的受害者的阐述;第五是由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提供的关于其行为和意图的阐述以及他们对此的辩护;第六表达为专家成员对特定事物进行测量、检验、经验性观察得出的结论,即鉴定意见;第七则是在勘探过程中通过观察、探测、勘验、检查等方式制作的记录文本,包括辨认、侦查实验等数据资料;最后一项是包括录音带、录像和照片在内的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库等数码形式的证据。所有以上列举的证据都必须得到充分的认证认可,才得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阐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针对讯问笔录的内容,应当交付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如果涉及到缺乏阅读理解能力的情况,应向其本人宣读有关信息。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讯问的过程中,必须优先调查询问是否曾有过犯罪行为,允许其阐述存在罪责的情节或无罪辩护之主张,随后向其提出与其情况相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为配合侦查人员完成讯问任务,应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如实答复。然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权选择不予作答。同时,在审讯环节中,侦查人员也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他所拥有的各类诉讼权益,以及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能够得到相应的从轻处分和承诺免予惩罚的司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阐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刑事诉讼法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证人若不愿出席法庭将对案件审判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可以实施以下几种策略:首要任务是探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真实原因并试图解开他们心中的疑虑;其次,我们有必要向证人详细阐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倘若证人仍然坚持不出庭,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而,如果证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无法亲自到场,如身患重疾或路途过于遥远等,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视频等远程技术手段进行作证。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阐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