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可以索赔500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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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若导致消费者死亡或严重伤害,消费者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等法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索偿金额并不仅限于500元,而应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
超范围经营可以索赔500吗

一、超范围经营可以索赔500吗

超范围经营引发的索赔额度能否达至500元?

若经营者在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着明显的缺憾之处时,却依然选择将这些商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利益者不幸丧生或是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灵创伤,那么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索赔权利,向经营商家索求赔偿金,同时还有权索要因受损失而获得惩罚性的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缔结的合约之有效性问题,当一方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立约时,人民法院不会仅因为这一原因而认定该份合约无效。

然而,若此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某些行业进行限制经营或提供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亦或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领域,则将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换而言之,除非违反了这些限制性条款,否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缔结的合约都将被视为有效的合约。

这一观点充分彰显了当事人的自决意识及其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三、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罪怎么判

超越经营范围而实施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行。在对其进行刑事判决时,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责任;然而,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至于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这主要是基于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经营规模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举例来说,如果经营数额庞大、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由法官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裁决。

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若导致消费者死亡或严重伤害,消费者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等法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索偿金额并不仅限于500元,而应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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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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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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