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如若一方发生负债情形,那么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中属于负债者的那一份,可能将会有面临被出售的相关风险。在处理此类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确定这笔债务到底是属于个人责任的范畴,亦或是为夫妇共同承诺所引发的债务。若判断结果为前者,即个人自担之债,那么在执法的实施环节,法院将经常性地将债务者夫妻共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分离出来进行销售。
然而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会严格保护未背负欠款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使用其个人名称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所需偿还的债务,皆属于夫妇共有的债务。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私下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开销所需的债务,便不得算作夫妇共有之债务;唯独在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决策才能将其纳入夫妇公共债务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能约定为分别所有吗
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明确指引,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自主决定所获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关系。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这部分财产为各自身份所有,共有共享,亦可根据个人意愿,部分财产归仅属于某一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夫妻之间,对外界人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了解并认可了双方的协议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能不能拍卖
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夫妻二人共有之房屋产权亦可被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通常情况下,若夫妻两人外接涉及到同一笔共通债务并且无法如期偿还,经过债权人发起申请之后,司法机关便有权力依法处置他们的联名房产以便偿付所欠债务。然而,假设该债务仅属于夫妻中的个别一方,则另一方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争取保留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所有权。除此之外,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权属分割问题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不适宜采取实体形式进行切割分配,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联名所有的房产极可能会面临被司法拍卖然后再根据所得款项进行比例分割的结果。总的来说,决定夫妻二人所持房产是否需要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到债务属性、各相关方权益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
婚姻期间,一方负债可能影响共同财产。首先需判断债务是个人还是共同责任。若为个人债务,法院可能将夫妻共有财产中负债者部分进行出售以偿还债务。因此,在面临此类风险时,明确债务性质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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