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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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定借贷型欺诈时,应关注以下关键层面:借款意图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的合理性、还款能力的评估、欺诈行为的明确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定。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对借贷型欺诈进行法律判定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层面:

首先,考察借款人是否存有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具体意图。假如借款人自始至终便未曾计划偿还贷款,或利用所借资金从事非法交易、肆意挥霍等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发生,那么通常可以被视为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其次,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借款人可能会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权衡各类因素,以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型欺诈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款型诈骗如何报案

如若遭受到贷款形式的诈骗行为影响,请您立即前往所属地区的公安分支机构进行报案。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分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相关刑罚,同时需缴纳相应罚金;

而对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者,将被处以长达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同时缴纳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款型诈骗的司法认定有哪些

对于借款型诈骗行为的法律判定,主要涵盖几个关键要素:第一,行为人必须在主观层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这种意图常常通过掩饰真实情况和虚构不实事件等手段来达成;其次,行为人需要采取实际的诈骗犯罪手法,使受害者受到蒙蔽并错误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最后,当行为人成功获取财物之后,却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同时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归还财物的意愿。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的判别往往要全面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借贷缘由、资金用途、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态度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判定的过程相对复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在判定借贷型欺诈时,应关注以下关键层面:借款意图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的合理性、还款能力的评估、欺诈行为的明确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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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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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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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前几天因为诈骗罪被抓了,请问诈骗罪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诈骗罪的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他人发生错误的认识,并由于错误的认识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达到16周岁,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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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行为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行为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有些行为人虽然表面光鲜,但实际上却负债累累,借款只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一旦资金链断裂马上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行为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案件中行为人无法认定具有诈骗故意,就是因为侦查机关未全面调取证实行为人资产状况的证据,很多行为人辩解其具有偿还能力,甚至称这是一种预期的偿还能力,因为被害人的报案或公安的强制措施而导致其失去了偿还能力,这种辩解也并非鲜见。因此要多方调取行为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还其他高利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这方面的用途肯定与行为人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不一致。但也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其将借款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因为投资失利、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此类辩解是否可信,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行为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行为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行为人在借款后有无积极偿还,还是久拖不还,借款后有无逃避、隐匿,有无更换联系方式等,这方面的基础事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有些行为人辩解一时逃避只是去外地借款,并在案发时已经回来,此时就必须对其辩解予以查明,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时逃匿而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只是借款后的表现,单凭此事实来反推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不客观的。
  
     虚构、隐瞒事实方面证据的审查
  
     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让对方主动交付财物。借贷型诈骗中是否也必须具备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笔者认为借贷型诈骗中此类手段往往被简化或更隐蔽,但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手段,实质上都是具备的。
  
     一般认为,虚构事实的方式比较容易审查,行为人所陈述的借款理由经过侦查并不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的原因。重点是如何审查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案例一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多年的借贷关系,行为人向被害人借款已经不再陈述具体理由,被害人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问,这样的借款方式是否符合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如案例二中,虽然被害人称从行为人处听到其在其他地方有投资项目,但行为人辩解其借款时只是单纯地向被害人借款还息,并没有以投资为名向被害人借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隐瞒真相,笔者认为,从刑法实质性解释出发,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多年的借贷关系,但是一旦其借款前无偿还能力,意图从被害人处骗取借款后逃匿,就是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当然,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借款理由的案件,必须更加注重收集行为人借款前后的偿还能力方面的证据、款项去向的证据和行为人借款后表现方面的证据。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同时又在同一时间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上述款项用于非正常经营的渠道,在借款到期前后予以逃匿,则可以认定嫌疑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厘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宽严相济,既要防止因嫌疑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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