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撤销审理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考量与判定。通常来说,就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判之前,有权与被告人自行协商和解或申请撤回自诉。而在涉及到公诉案件的情况下,若出现如下情境,则有可能导致诉讼被取消:犯罪行为已经过了应受追诉期的期限;罪犯已经获得国家特赦令的免刑判决;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属于告诉乃论的犯罪,但未有人提起告诉或者已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离世;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可以私吗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并不适合私底下解决。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的内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则是可以私下协商解决的。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国家公共权力部门手中,私下处理其实是缺乏法律依据且违法的行为。
其产生的后果不但无法在法律上发挥效力,还有可能为社会带来严重的风险甚至安全威胁。
对于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命令他们退还;
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该尽快返还;
对于没收的物品与罚款,都应当严格上缴至政府财政机关,不得擅自挪用或处置。
此外,我们的每一位公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他们有能力并且愿意,都有权利与义务向相关司法机构,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或报告。
对于人身、财产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同样有权利向上述相关司法机构,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指控。《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三、刑事案件可以在律师会见吗
在涉及其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之刑事事件中,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传唤进行询问或是实施强制措施之时起,其便享有有权委任辩护人为其权益代表者的权力。辩护人可根据自身权限探视犯罪嫌疑人并与其进行交流沟通。然而,此番会面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通常而言,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其执业范围内签发的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律师在与入狱之人会晤过程中,可借机详细了解案情发展状况,为其提供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等;自事件移交警方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拥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对核实。值得一提的是,若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
刑事案件撤销审理需视情况而定。自诉案中,自诉人可在终审判前和解或撤诉。公诉案则可能因追诉期过、获特赦、无人告诉或撤诉、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及法定免责情形而被撤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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