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为应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通常会采用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刑事拘留。在正常情况下,公安局在对掌握的被拘留人士,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捕获时,应在拘留期限之内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任取保候审担保人之人无需担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
若发现被担保者可能或已经染指了本法第五十六条所述罪行,应立即向执行机构汇报。
一旦被担保者实施了本法第五十六条所定义的罪行,而担保人未能及时禀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担保人进行罚款处罚;
情节特别恶劣且涉案金额较大的,可追责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拘留期间公安会提审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常常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调查。这种审讯的方式被称为“提审”,它被视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事件的关键环节之一,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以及揭示事件真相。然而,关于提审的次数及时间,并没有严格且统一的规定,这要根据事件的复杂性及其所面临的调查需求来灵活决定。在实施提审的过程中,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所设定的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权益得以保护,例如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他们所具有的各种权利等等。值得重视的是,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提审的状态下,他们有权利真实地阐述事件的具体情况,但是同样也拥有保持静默的自由选择权。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认为在提审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违反程序的行为发生,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申诉或控诉。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中,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公安局在拘留期限内第三天需向检察院提交逮捕审查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时间可延长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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