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意味着要坐牢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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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不直接导致服刑。若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后被定罪,则需服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可先行拘留嫌疑人:筹备或实施犯罪、被指控犯罪、身边有犯罪证据、逃亡、可能毁灭证据等。
刑事拘留意味着要坐牢吗

一、刑事拘留意味着要坐牢吗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罪犯必须服刑。它仅仅是针对某些现行犯或重要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强制措施

然而,一旦犯罪者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后续经过了严谨详细的侦查、审核起诉以及审判等诸多法定步骤之后,最终被官方判定为有罪且需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时,那么他们便将面临长期服刑的处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那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际进行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有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意味着要坐牢吗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非必须导致被拘留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或监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拘留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暂时措施,并未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因此,公安机关并无权力将其直接视为罪犯。

只有在审判环节,经过法庭审理后被判定为罪犯的人,方能正式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分子。

在某些证据缺乏充足性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资格释放涉案人员。

有权决定执行刑事拘留的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

在其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亦可对犯罪后意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亡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决定,以防止其畏罪自杀、逃跑或毁坏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证等妨碍司法活动的可能性。

然而,人民法院并无此项决定拘留的相关规定授权。

无论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均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管控。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在面临急需阻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行为或获取重要证据的极端紧急情况下,出于防止证据灭失或影响对事实真相的查实,方可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且应迅速执行,不得拖延。

若无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批准逮捕手续,那么便无法先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鉴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其显著特征便是全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同于仅仅对公民行动加以约束的限制性措施。

因此,无论是从实质内容到形式要件来看,都只有在确实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意味着坐牢吗

遭受刑事拘留之法律约束并非必然背负牢狱之灾。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被视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对于拟惩罚的现行犯或嫌疑严重者临时剥夺其行动自由的一种方式。而确切地说,被判处有罪并且实际交付监禁服刑才是指代“坐牢”。然而,遭受过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常常还需经过立案调查、证据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众多环节。若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有所不足,又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甚为微小以至于无法构成犯罪,那么便可能会最终撤销相关事例、不起诉、法庭宣布无罪等结果,使当事人避免承受牢狱之苦。然而,若是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判定被控告者有罪,并给予刑期处罚而尚需交纳实际服役,这才意味着必须面对牢狱之灾。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只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部分,不可简单地将其与牢狱之遇画上等号。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不直接导致服刑。若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后被定罪,则需服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可先行拘留嫌疑人:筹备或实施犯罪、被指控犯罪、身边有犯罪证据、逃亡、可能毁灭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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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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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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