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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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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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下,如工资欠付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若关系终止,须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有关劳务纷争诉讼时效期的相关规范阐明:在一般情况下,关于劳资争议要求仲裁的实效期限设定为一年。仲裁时效规定的起算日期是从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推断出其合法权益已遭受损害之日开始算起。

然而,如果在劳资关系存在期间因欠付工资而引发的争议事件,劳动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但若劳动关系解除,其申请仲裁的时限应从劳动关系正式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须在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对于劳资关系纠纷起诉有效期的暂停状况,有着如下特定的条件设定:

在这一期限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尾部六个月内,倘若因为下述各类阻碍因素而无法行使其主张权益的权利,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便会暂时性地停止延长:

首先是自然现象中的不可抗力;

其次,当个体缺乏完全或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他们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法定代理人但是已经丧失了此项资格,这类情况同样可能触发暂停;

再次,当法定代理人逝世并在继承过程尚未明确指定继承人或是资产管理人员的时候;

第四,如果权利持有者处于义务人或他人的直接掌控之中;

以及第五,若出现其他各种原因使得权利持有人无法行使其主张权益的障碍。

从暂停的理由得以消除的那刻起,经过整整六个月以后,诉讼时效才会正式延续至其预计的结束时期。《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三、劳动纠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多少

关于劳动争议事例的司法管辖权,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限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劳动争议事例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户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若当事人双方均有意愿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事例行使司法管辖权。然而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事例的审理权限应交由用人单位家庭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基础人民法院进行负责。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理位置不明确时,则由用人单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益。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例受理之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居住地若发生变化,这并不影响原有的争议仲裁权能。

劳务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下,如工资欠付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若关系终止,须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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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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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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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纠纷诉讼由哪个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并非所有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到房产,但是这类案件的管辖的确定,却并非依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原则确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条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因不动产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而不是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我们常接触到的如: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中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该案。还有一类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也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那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涉及诉讼时,一般都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案件。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理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理所当然就因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多数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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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纠纷的诉讼时效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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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
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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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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