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史,能不能争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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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精神疾病历史女性争取抚养权,非绝对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虑多因素裁决。若女方稳定康复,能证明为孩子营造健康环境,包括经济、生活、教育支持,则有可能赢得抚养权。但若疾病波动,影响照养能力,法院可能判给更有利孩子成长的监护人。
女方有精神病史,能不能争抚养权

一、女方有精神病史,能不能争抚养权

关于存在精神疾病历史的女方是否具备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这并非绝对的否定答案。然而,在涉及司法程序的实际情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众多复杂的因素并据此做出裁决。若女方当前正处在精神疾病的稳定康复阶段,且能以充分的证据展示自身有能力筹谋为孩子营造出稳妥并且健康的成长环境,包括充足的经济供给与周备的生活照料,以及全方位的教育支持等等,这类情况下,女方仍有可能赢得抚养权。然而,如若女方疾病状况依然处于波动状态,很可能会对她照看及培养孩子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在此类情形之下,法院的最终判决往往更偏向于把抚养权交由更能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优势条件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女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倘若女性享有精神疾病,其婚姻关系同样是可以解除的,然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如若在婚前行事婚前行为时未向对方透露患有此种疾病,且在婚后经过治疗依然无法起效,又或者是在明确知晓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后仍然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抑或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内女性患有此类疾病且长时间没有产生良好效果的情况下,应被视作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信号之一。在此基础上,任何一方如因要求离婚而与配偶协商无果,均有权诉诸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及调解环节,一旦发现伴侣间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调解无效则可以依法判处准予离婚。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即针对离婚这一行为,任何一方都可以首先寻求各相关组织的协助和调解,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之时,应当全面进行调解工作;一旦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甚至无法通过调解得到有效缓解,那么根据具体情形将依法做出判处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女方有精神病史孩子怎么判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相关事例中,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判断,面对女方存在精神疾病历史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从诸多层面来权衡并做出最符合实际的决定。首要的参考因素之一是女方当前病症的严重性以及病情是否具有稳定性。当女方的病情较为严重并且呈现持续波动的状态时,可能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生活照料带来较高的潜在威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将被毫不留情地剥夺所有的监护权。相反,除了上述关键考虑因素以外,法院还将审视女方的治疗进展、康复状况、照料未成年人的决心和能力等等。倘若女方能够成功控制自身的病情,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去承担起子女的监护责任,并且与孩子之间有着深厚的亲情纽带,那么她仍然有权利获得部分或全部的监护权。除此之外,法院同样会关注男方的相关情况,如男方的经济实力、家庭环境、对子女的关心爱护程度等等。最后,法院的裁决将始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为核心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仅仅依据女方患有精神疾病这一单一因素就草率地做出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决定。

关于精神疾病历史女性争取抚养权,非绝对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虑多因素裁决。若女方稳定康复,能证明为孩子营造健康环境,包括经济、生活、教育支持,则有可能赢得抚养权。但若疾病波动,影响照养能力,法院可能判给更有利孩子成长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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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协议离婚的条件: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三、离婚后有哪些问题需要处理
(一)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一方反悔。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三)离婚证遗失或毁损。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
凡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该项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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