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惩处行为,而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取保候审系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经过正式逮捕,或是在被捕之后所需改变强制措施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避司法调查、控诉以及审判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在这段时间之内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禁或者暂时解除其所受到的拘禁状态。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与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会被收监吗?
关于取保候审与法庭审理之间是否存在收监问题,需要明确指出以下各点:
1.所谓收监措施,通常专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判定有罪且必须服刑的被告人,由负责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接获由人民法院签发的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文书后,需在一个月内将该罪犯移交至监狱开始执行相应的刑罚。
2.然而,在开庭之前,还未经过审判程序并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均不具备收监的资格。
换言之,只有在确认被告人已经确认为罪犯并且需要服刑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收监流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取保候审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惩罚方式。它实际上是随着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而产生的一种司法程序性的强制措施,旨在为保证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对于那些虽然无需羁押,但仍然需要对其行为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命于司法机关的召唤。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事例的终结,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后续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非惩处行为。它要求未正式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确保随时接受司法调查。此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程序,同时尊重嫌疑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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