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方式,主要依据其所触犯之情节的恶劣程度。常规情况下,若当事人被定性为构成此项罪名,其将面临短期的拘役处罚,并依法缴纳罚金。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涉及到酒精含量过度的机动车驾驶行为时,往往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情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以经营校车或旅客运输为生的人员而言,如存在严重超额载客或严重度过速行驶的行为,或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以至威胁到社会公众安全者,这些行为都将被划归为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之内。
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对犯罪者进行量刑时,将会全面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异
危险驾驶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点在于他们所触碰的对象均为公共安全,然而本两罪之区别具体表现于如下四个维度:
一、主观面向截然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其主观层面通常持有期望或者放任的心态;
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则明确要求主观意思必须成立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则强烈要求主观上须为过失状态。
二、关于危害结果的存在与否上亦有所差异。
就危险驾驶罪来说,该罪并非结果犯,只需存在醉酒驾车或追逐竞赛等行为且情节恶劣便可以认定,无需等待实际损害结果产生;
而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即危险犯。
三、在行为特征上,危险驾驶罪仅涵盖醉酒驾车和追逐竞赛这两种行为模式;
而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及“纵火、决水、爆炸、投毒”这般危急性,却又要达到同等程度的危害性,绝非包括醉驾和追逐比赛等行为模式在内。
最后,在量刑标准方面,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无疑属于较为轻微的犯罪,因为在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之前,此罪并不构成惩罚条件;
然而,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几乎都需要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才可能予以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下,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既包括在道路上因饮用过量酒水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次,也包含了那些在疾驰的过程中,情节严重恶劣的竞速行为;第三种情况则涉及到校车运营或是旅客运输方面,当违规行为超过额定的乘驾人员承载量,或在行进速度方面严重超出规定数值时,都可被视为犯有该罪;最后一种则是关于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中,违规进行运输作业,以期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对于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血液测试结果显示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来确定的。需要强调的是,此项罪名属于故意犯罪范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一旦被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此外,还可能会遭受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依据情节恶劣程度。通常,构成此罪将受短期拘役及罚金。酒精超标驾驶尤为典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属此罪。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认罪态度、前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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