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犯罪这一类的情况中,当事人是否能避免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不良纪录,其主要的着眼点在于对于此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与结果。
具体来说,如若该案件的过错程度明显轻微,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微不足道,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将其视为非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留下案底。
此外,如果经过检察机关的全面审查和深入研究后,决定不对该案件提起公诉,那么同样也不会产生案底记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涉案人员属于初次触犯法律,且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同时他们还表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被法庭视作过错程度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微不足道,从而判定其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另一方面,如果检察院经过详尽分析案件材料,得出犯罪嫌疑人身为罪犯,但其犯罪行为程度轻微,依据刑法规定,并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刑罚被免除,那么检察机关便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避免在个人档案中留下负面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帮信罪怎样算情节严重
依照现行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实施涉及三个及以上对象的赞助和援助行为;
其次,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再者,利用投放广告的方式筹集资金不低于五万元;
此外,非法牟利达一万元以上;
以及在过去两年中,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随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二,主观上为有意为之,也就是知晓并明确了解自己正在为他人开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辅助支持;
第三,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为我国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管理;
最后,在客观方面,需要表现出为了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所谓的情节严重具体来说是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怎样才能不起诉
涉案金额稀薄、所实施的帮助行为效果微乎其微、主观恶意程度不深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况发生。其次,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身的罪行进行全面而真实的阐述,或者在事例中展现出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侦破其他事例等,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机会。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或者仅仅是偶然犯罪,并且他们能够真心实意地表达悔过之情,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待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决定不起诉,最终还是要由检察机关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对于涉及到这类问题的人士,我们建议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在帮助信息犯罪情况中,避免档案不良纪录的关键在于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若过错轻微、危害小,可依法规视为非犯罪,避免案底。若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不起诉,亦无案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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