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约等于十天左右时间内,再次遭受逮捕这一举措,可能源于诸多缘由。譬如说,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察觉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未知之犯案实情或者有明显的意图潜逃、毁损证据、阻挠证人作证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亦或是案件的证据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使得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的逮捕手段等等。通常而言,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相较于拘禁等刑事强制措施较为宽松的方式,并不能代表案件已经完结或者嫌疑人无罪释放。而被捕则意味着司法机构认为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对施更为严密的羁押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判刑吗
取保候审这一概念,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诸机构对于已经处于刑事追诉状态但尚未遭到刑事羁押的个人实施的一项特殊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措施旨在确保此类人士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通过责令其寻找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颁发保证书以保障他们能够随时应传随至。
在当代中国,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与否与当事人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并无直接关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十二个月以后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请注意,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届满并不等于此案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或者是当事人从此可以毫无顾虑。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当这个时限届满之际,相关司法机构将会依照事例的实际状况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置决定。例如,假如负责事例调查的侦查机关在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对犯罪事实有了明晰的认识,并且掌握了充足确凿的证据,那么他们将把该事例提交至检察院等待审查起诉阶段;而如果检察院经过仔细研究后认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责,他们则会依据法定程序提交该事例给审判法院。然而,如果侦查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不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抑或是证据存在缺陷,无法证实犯罪行为成立的话,他们也是享有合法权利可以结束此事例的。换句话说,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限即将结束之际,最终的处置结果必然要取决于每起事例的个别特点以及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是否充足。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旦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当事人就可以安然无恙了。
取保候审约十日后再遭逮捕,或因发现新罪证、潜逃意图、证据毁损等违规,或证据重大变化致司法机关加强措施。取保候审非无罪标志,被捕则显示司法评估其社会危害加剧,需更严格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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