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持异议的特殊事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破产重整这一复杂的司法程序中,我们必须高度尊崇并保护债权人的意愿与合法权益。对于债转股方案的执行,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若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有反对意见,法院将依据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如企业的重整价值、偿债能力、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做出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含义是什么
在我国,债权申报乃指向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过程中,鉴于对破产申请予以受理之后,债权人为使自身权益得到保全,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债权申报。然而需明确,债权申报并非无休无止之行为,而是受到一定时间限制度约。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当于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关于债权人应如何设定债权申报期限,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加以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点应以法院发布正式受理破产申请通告之时为准。根据现行立法,该期限最短期为至少30日,最长为3个自然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须定期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进行审核评估并达成最终处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破产重整债权人通过法院怎么判
破产重整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法律程序,在此期间,法院往往需要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步骤来完成最终的裁决:首先,审查破产申请书所载内容,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以及破产事件的根本起因等等。紧接着,法院会指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作为代表,负责全面地监控并处理破产事务。之后,为了在保护所有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法院将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法召集债权人大会。在债权人会议上,还需提出并制定一份详尽的重整计划,其中涵盖了债务整顿、业务运营模式优化等多个重要议题。在经过严格审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方将据此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意的重整计划将会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这也意味着其合法性与可行性得到了权威性的认可。最后,在保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将继续全程监管重整计划的实际施行情况,使之能够依照预定的计划顺利推进。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审慎考虑各类复杂的因素,权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以此得出公允且合理的裁定结果。
我国最高法院已针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异议,制定明确法规。在重整程序中,尊重并保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执行债转股须遵循法定程序,秉持公正公平。债权人异议时,法院将综合企业价值、偿债能力及债权人利益等,作出合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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