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开庭前取吗
实际上,取保候审并未固定只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进行。它乃是一项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法律规定采取的刑事强制性措施,且可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最后的审判环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提出申请,只有当其满足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批准。在实践情况中,我们常发现申请取保候审大多发生于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这两个关键阶段。而作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则需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怎么理解
须按固定格式书写: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遵循了其中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过严格审查并符合此规范要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条款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也会按照这一法律要求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书面形式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取保候审公安局就过了吗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并不仅仅由公安局一家单位作出决定便告终结。实际上,它是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尽管在公安局进行侦查调查的过程中,他们有权利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当事例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仍然需要对公安局先前做出的决定进行全面再次审查,以确定这样的决策是否合理与适当。假如经检察院重新评估之后发现不应采纳取保候审这一策略,那么他们将具有权利去改变原先的强制措施。而到了法庭审判的环节,法官同样也会根据整个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在案发期间的行为举止等各个方面所作的贡献,来最终判定是否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的状态。在整个取保候审的期间内,无论何时何地,被取保候审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并且要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和出庭。倘若有人违反这些规定,那么他很可能会面临着被取消取保候审的风险,甚至可能会被重新收监。
取保候审非仅限于开庭前,它贯穿刑事诉讼全程,包括侦查、起诉至审判。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方获准。实践中,多见于侦查与起诉阶段。决定是否取保,需全面评估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嫌疑人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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