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犯罪的案件中,对于所涉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通常而言,价格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复杂的因素。首要的便是被盗物品在市场上的实际售价,若有正式发票或其他能够明确反映其实际购买价格的凭证,亦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然而,对于那些并无市场价格可供参考的特殊物品,则需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还必须仔细斟酌被盗物品的新颖程度、使用状况以及是否经历过损坏等多方面的细节因素,希望以此来尽可能精确地确定其真正的价值所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境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境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对于盗窃案件中的盗窃金额如何进行计算给出如下指导性意见:首先,若犯罪者盗窃的是外币,则需依据盗窃发生之时中境外汇交易中心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相关机构所发布的人民币与该种货币的中间价,将其转换成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其次,如果涉案物品拥有有效价目证据的,那么就应该依照该有效价目证据来判定盗窃金额;然而,如果没有找到有效价目证据,或者依据价目证据得出的盗窃金额显得极不合理的情况下,便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境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境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标准是什么
然而,在我国各地,对于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标准存在着细微的差异。从整体来看,一个标准可供参考,即如果一次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则被视为“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那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数额巨大”;而当这个数字达到了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我们将其称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大多数情况下,“数额较大”被看作是构成盗窃罪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一旦涉案金额满足了这个标准,就有可能引发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盗窃次数较多、入户实施盗窃活动、带着武器进行盗窃行为或者扒窃等情况,即使没有达到以上提及的金额标准,也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至于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根据事例发生地点的相应法律法规以及事例本身的具体情节来作出深度剖析与全面评判。
盗窃案中,被盗物品价格认定至关重要。需考虑市场售价、发票等凭证。无市价参考物品,由专业机构评估。同时,细致考量物品新旧、使用及损坏情况,力求精确评估其价值,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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