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扶养问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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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妇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依据年龄、抚养能力及条件综合考量。幼子未满两岁多随母,但视母方不便可调整。二至八岁,权衡经济、环境,以孩子最佳成长为先。满八岁,尊重孩子意愿,自主选择监护人。
夫妻离婚孩子扶养问题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孩子扶养问题怎么办

在夫妇二人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其评价的主要依据在于孩子的年纪大小、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性的考虑与判断。针对未满两周岁的幼子,一般应遵从母性法则,交由其母亲进行悉心照料,但若出现母亲不便于抚养的特殊情形,也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对于介于两岁至八岁之间年龄段的儿童来说,在衡量双方经济条件、日常生活环境等诸多要素之时,我们要始终以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来作出适当的决策。

至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我们理当尊重他们的主观意向,让他们能够自主选择自己所希望投靠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共同承担吗

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制规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解除的夫妇,对于子女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费用。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不可替代的抚养责任,离婚现象并不能削弱这种必要的职责。位于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的涉及条款亦明确表示离婚后,在父母之间无论子女归哪一方亲自照顾抚养,他们仍然被视作共同的父母、遗护人和教育者。同样,根据该法律条文所述,离婚之后,双方的父母都依旧享有享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教育以及保护的权益与义务。另外,当不满两岁的子女离婚后,应服从母亲的直接抚养指导;然而,若有年满两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不能得到双方面的达成共识,将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的初步原则进行裁决。至于那些达到足以判独立思考年龄的8岁儿童,他们应该被优先考虑他们的真心需求。补充的条款可见: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不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需支付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具体支出金额及时间长短,可以通过双方共识来确立;若无法达成共识,就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根据以上说法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会限制孩子向其任何父母在必要时候提出超出现有协议或判决标准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夫妻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怎么办

敬请男方务必重视法院的公正裁决,秉持法律精神,坚决履行相关法定义务。首先,男方应当严格依照裁判文书所载明之内容,履行其支付抚育费用的职责,以确保孩子在衣食住行以及教育方面得到充足的保障。其次,实行了探望权的男方,可以通过友好洽谈与女方共同商议并确定合适的探访时间及方式以便更好地培养亲子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男方还应该始终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主动参与到孩子的童年时光中去,陪伴他们茁壮成长。如果对于司法裁判存在异议,男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上诉程序提供了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但是否能够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则取决于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等诸多因素。

夫妇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依据年龄、抚养能力及条件综合考量。幼子未满两岁多随母,但视母方不便可调整。二至八岁,权衡经济、环境,以孩子最佳成长为先。满八岁,尊重孩子意愿,自主选择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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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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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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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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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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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应该怎么解释夫妻扶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夫妻扶养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二)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三)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四)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夫妻扶养权利义务是在夫妻关系建立时就产生的,夫妻双方作为一生的伴侣本身就要在生活上和事业上相互照顾和帮助,共同经营自己的家庭。如果生活上遇到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如果还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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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该怎么处理小孩抚养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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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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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A夫妻扶养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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