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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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犯罪的量刑期限影响追诉时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诉五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者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二十年。二十年后需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追诉期多少年

一、刑事追诉期多少年

根据刑事犯罪的严重性以及预估可能判处的刑罚量刑期限在追诉时效上存在着显著区别。总体而言,若法定最高刑未超过五年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限为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波动,其追诉期限便定为十年;而法定最高刑超越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定为十五年;但对于法定最高刑等同于无期徒刑死刑者,其追诉期限便设定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依然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限的法律标准如下所示:首先,当所犯罪行被法定最高处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如果经过了五年时间,那么这种犯罪行为便不再有追诉之虞。其次,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来说,需等待十年才能彻底结束其追诉期;再次,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在该刑罚基础上延长五年,即需要过十五年才可能解除其追诉期;最后,假如所犯法定罪行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则需要度过二十年的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需要继续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时间界限后,将会失去其追诉权:(一)如果判处的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经过五年时间,便不再具有追诉权;(二)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十年之后,将会导致其失去追诉权;(三)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需要在十五年后把追诉期终止;(四)如果受到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那么在经过二十年之后,追诉期方能终止。但是,如果经过二十年后,司法机构依然认为这种犯罪行为具备追诉必要的话,需要报请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后,方可决定是否要继续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追诉期限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谓“追诉期限的中断”,主要指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由于行为人再次实施新的犯罪现象,导致先前因犯罪所历经的时效性权利失效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追诉期限尚未届满之际,行为人再次触犯其他罪行的情况下,对于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发生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滥用时效制度来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例如,假设甲某曾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责任,其追诉期限设定为五年;然而,在追诉期限尚余三年之时,甲某又再度实施了抢劫罪行。在此情况下,针对甲某之前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将自其犯抢劫罪之日起重新启动计算。这种追诉期限中断制度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于那些屡教不改、一再犯罪的行为人采取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的决心和立场。

刑事犯罪的量刑期限影响追诉时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诉五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者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二十年。二十年后需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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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如何追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过追诉时效如何追缴问题解答如下,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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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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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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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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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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