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离婚起诉,被告不到场,会怎么判决
倘若被告人在接到出庭传召后,有合理原因却拒绝到场应诉,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在涉及到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若原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法定情节,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显不足,法院则可能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第二次离婚的是否会判离
关于中国著名的民法典对涉及第二次诉讼离婚的裁决细则,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
尽管如此,真正实践上来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判决的达成。
即便已经经历过第一次甚至第二次诉讼离婚,也无法确保最后一定能够得到法律许可。
主因在于,法院仍然依据其所掌握的案情证据、庭审实况以及被告夫妇之间的感情状况等因素进行考量,以确定是否应判离婚。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且经过庭上调解仍无法挽回时,法院才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为此,无论是第一次、第二次抑或是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其影响程度其实微乎其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第二次离婚诉讼就一定会判决离吗
在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得到判决离婚的结果哦。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确实破裂”这一事实本身。虽然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看,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往往会被视为夫妻间感情出现裂痕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结论。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会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夫妻双方是否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情况等等。若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离婚情形的话,那么获得判决离婚的机会将会增加。然而,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夫妻之间仍然存在着挽救婚姻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决定。因此,总的来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将最终取决于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具体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若被告人无合理理由未出庭,法院可缺席审判。在二次离婚诉讼中,原告若提供充足证据如重婚、家暴或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很可能判离婚;否则,证据不足时,法院可能不支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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