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借款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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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逾期违约金具体规定时,出借方可按原借期内利率索偿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若未约定借期利率或逾期利息,出借方可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日起计息,以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未约定借款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未约定借款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有何规定

在缺少关于借款逾期违约金具体金额规定的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逾期还款日期开始按照原本的借用期限内的利率向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相关利息。

然而倘若当事人并没有对借用期限内的利率或者逾期利息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利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计算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约定借款违约金的应怎么办

对于未能在借款/保证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相关情况,受害方有权力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双方可以预先设立一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何种方式来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亦有权协商决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则如何计算并赔付由于违约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预先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若远低于实际所受损失,受到影响的一方有权利请求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等)对此进行调整和充实;反之,如果预设违约金数额过高,显著超过实际损失程度,同样有权要求上述司法机关对其作出适当调整以合理减轻损失负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关于违约后滞纳金收取的规定,那么在违约方支付了应交纳的滞纳金之后,仍然要严格履行该义务,不得继续拒绝履行合同责任。因此,即便没有严格约定赔偿额的数值,实际赔偿金额仍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加以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未约定借款期限应何时还款

依据中国适用于借款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借款协议中并未详细申明借款期限这一事项,或是对此表述模糊不清,那么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在任何时候偿还所借之款;而对于借款人而言,他们也有权利被贷款人催促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还款。然而,如何界定这个所谓的“合理期限”,往往需要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借款金额的大小、交易习惯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等。一般来说,当借款金额较小时,合理期限相应地会比较短暂;反之,若是借款金额较大的话,合理期限就可能会适当延长一些。倘若贷款人决定着手催促借款人尽快还款时,他们应该给对方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做好还款准备。假如借款人在接收到催告之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如期付款,贷款人便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逾期违约金具体规定时,出借方可按原借期内利率索偿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若未约定借期利率或逾期利息,出借方可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日起计息,以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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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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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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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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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
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
①未选择或
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
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或
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管辖地未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2)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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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合理吗
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工资数额是不合理的。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和具体的工资福利。一般来说,越详细越好。但是很多公司都是以表格形式签合同的,具体的工资并没有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可以自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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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能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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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次数和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次数和数额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是定罪的基本标准,但“数额较大”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不以犯罪处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以犯罪处理。
2、“多次盗窃”,也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才能作盗窃犯罪处理。要注意划清“多次盗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对虽属多次盗窃,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不能作犯罪处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二是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是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否则,则应作无罪处理,或适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3、要注意划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不同的定罪标准。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应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该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应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如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对此,不能认为入户盗窃只有两次而作无罪处理;而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依法作盗窃罪处理。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的,也应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而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
一、民事性质的盗窃;
二、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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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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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合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合理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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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约金数额应该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违约金数额应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数额应该如何约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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