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的原则不包括几种
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时,通常所采用的原则主要包揽了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等几种规则。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并不常用,甚至可以说是鲜为人知的原则,例如“主观恶意原则”这一准则,我们应明确强调它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凭侵权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便断然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而是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侵权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若对于他人提起的专利无效指控,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同时依法要求法院暂停对案件的审理程序。
2.在针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
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当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这是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必要前提。
3.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进行抗辩。
具体来说,倘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效维持过程中对某种内容予以放弃,那么相应的内容便不再能够被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4.“捐献规则”抗辩机制表明,对于那些仅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有所记录但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已经自愿将这些技术方案无偿地贡献给了全社会,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不得以此理由主张上述已捐献出去的内容仍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
5.当被诉侵权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恰恰属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则并不存在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性。
6.“先用权抗辩”原则认为,如果某个厂商在专利申请之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生产方法,甚至已经做好了制造与使用的必要准备工作,并且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制造和使用相关产品和方法,其行为并不会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
7.根据“合法来源抗辩”,若侵权被告无法证明该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生产且销售出去,但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实该产品来自合法渠道,那么侵权被告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承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且不可忽视。
在大多数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必须承受民事责任的沉重大山,主要包括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向专利拥有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待弥补的金额往往是根据知识产权所有者因遭受侵权行为而实际蒙受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的;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以参照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进行衡量。
除此之外,侵权者还有可能面临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要求其纠正错误并公开声明,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等。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侵权行为也可能对侵权者的商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进而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份额大幅度缩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决定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理专利侵权时,主要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鲜为人知的“主观恶意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判定专利侵权需基于实际侵权事件和法律规定,而非仅凭侵权者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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