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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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侵占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实施非法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非法侵占行为,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那么单位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一、非法侵占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非法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群体情况较为复杂,既包括自然人个体,亦涵盖了各类型的法人单位或团体组织。若某个个人实施了触犯法律规范的非法侵占行为,达到了应受刑事追诉标准的,便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单位这一特殊主体来说,倘若其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单独决定实施非法侵占行为,并且所产生的非法收益最终归属该单位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非法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非法侵占财产怎样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且通过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进行私自占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务、遗失物或者隐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一定标准,但却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他将会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侵占罪手机怎么判的

盗窃罪属于具有明确相关规定的罪名之一,它所涉及的是以不可告人的意图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盗窃罪的定义就是指行为人恶意地将他人委托给他保管的财务或遗忘在某处的物品或埋藏品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了一定标准,但却拒绝归还给受害者。在此过程中,我们对于手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盗窃罪的对象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在判断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是否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次,手机的实际价值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门槛;最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坚决不归还的行动。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手机才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工具。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任何触犯此罪的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其中包括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往往会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您正面临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非法侵占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个人实施非法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非法侵占行为,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那么单位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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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侵占罪主体
确实,侵占罪并非单位犯罪范畴。其主体限于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犯罪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等组织的危害社会行为,并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在法律定义上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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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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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吗
侵占罪在法律上非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主体仅限自然人,即任何年龄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犯罪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实施、需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行为。因此,侵占罪与单位犯罪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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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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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侵占罪主体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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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可以作为主体吗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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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侵占罪的主体不可以是单位,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如果侵占的财产不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也并不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依旧并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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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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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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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能否为单位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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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是十万以上。  本罪的量刑: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相对于罪、盗窃罪等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罪、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办案经验与心得:律师在代理本罪的实务中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阶段辩护人可以建议不予,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申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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