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组织中任职的个人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属于单位的财物,通常涉及较大金额。典型行为包括领导滥用财产调配权、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以及司机利用服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首先,以下几类行为都可视为自首:
1.犯罪者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自己所有的违法行为,此即为自首;
2.已经遭受了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监狱刑罚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如实地阐述出司法机关尚且未知晓的自身其他犯罪行为,那么也应该视作自首处理;
3.同样已经受到强制措施限制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及已被判定罪行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而所供述的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已经做出判决的罪行属于性质不同的罪行,那么仍应视其为自首。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一般意义上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发生后,犯罪者能自愿地向公安机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自动投案;
2.必须严格按照事实情况,坦诚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后,我们对"自首"做一个精确的定义:
它是指犯罪事件发生后,犯罪者能够自愿地向公安机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自动投案,然后以诚实的态度和坦率的言辞,详细地阐述出自己的全部罪行,以便最大限度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我国《刑法》对此也有具体规定,自首者可以依法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宽恕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哪些行为可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即行为人为牟取暴利而明知是毒品却仍进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在实际事件中,以下几种常见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贩卖毒品罪:1.有偿转让毒品,这其中包括了买卖、交换以及以毒品作为债务偿还等方式;2.用毒品来交换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服务;3.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4.在中间环节介绍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不论是否从中获取利益;5.运输和携带毒品并且意图将其贩卖出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贩卖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上所述的相关行为。此外,无论贩卖的毒品种类和数量如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下这些常见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侵占单位财物。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如单位会计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权利侵占单位财物。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的司机利用为领导服务的便利条件侵占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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