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羁押是刑事程序中的司法决策,不取决于当事人同意。该决策由公安、检察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裁量。决策考虑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等因素,而非由起诉人决定。这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1、必备准则:
在获得取保候审时期内,各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应自觉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避免实施如下行为:
(1)未得经过相关执行机构同意,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2)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作出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马上到案受询;
(5)不能销毁、伪造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进行串谋行径。
2、额外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1)禁止踏入某类特定场所;
(2)禁止与其特定的人员展开会面或通讯往来;
(3)限制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
(4)强制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中再度实施有罪行为,若情况相当严重的话,首先将会被取消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而转化为更为严格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例如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手段。至于对于新罪行与原罪行方面,它们将各自展开独立侦查工作、进入起诉阶段以及进入审理程序。而当面临数罪并罚的境地时,依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结合各个罪名的性质、情节、给社会带来的损害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身临的刑罚会更加严峻,原因在于他们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而再次触犯法律,这就反映了他们所具有的高度社会风险以及极低改造可塑性的一面。
取保候审不需要起诉人同意。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取保候审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些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起诉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机关,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但其无权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也并非取保候审的必要同意方。
总之,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体现,不需要经过起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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