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述,当出借方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之际,必须要提交诸如债权凭据等相关证据,以充分表明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之实。若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明确记载债权人信息,而作为出借方当事人却掌握了这些凭证并据此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及审理。
然而,假设借款方对原告的债权人合法身份提出了确有事实依据的质疑和反驳,人民法院在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合法地位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对于借款合同是否允许提起金钱支付请求权方面的诉讼这一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只要出借方能够通过举证债权凭证来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关系,便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方全额归还其所有欠款。
此外,倘若出借方能够出示有效的债权凭证,即便该等凭证上并未明确注明债权人身份,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法受理与此有关的案件。
然而,一旦出借方在此过程中无法证实其债权人身份属于合法的范畴,那么,人民法院也将有可能据此依法驳回其实施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借款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在借款协议条款中,各方有权通过协商预先设定损失赔偿金,即违约责任机制。若任一方违背协议承诺,则另一方可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及程度,向违约方索要事先约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如若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公平公正。反之,若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范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降低赔偿金额。因此,在借款协议中,确实存在主张损失赔偿金的可能性,但这一赔偿金额必须与实际损失相符合,并且不能超过损失的合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期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诉状期限及其计算方式以及其停止与中断的情况,皆应遵循法律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而,在借款合同之中,并无法定允许对诉讼时效加以约定的权限,当事人亦无法借助此类合同条款来改变既有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诉状期限规定。若在借款合同中有对诉状期限的任何形式的约定,则此等约定均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提供债权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若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而出借人持有并据此起诉,法院应立案审理。这确保了出借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促进借贷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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