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行为人应内心明察自身行为或潜藏社会危害,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明知风险而盲目自信可控。随后,实际危害后果显现,此疏忽成为诱因,与损害后果间须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简言之,行为人未充分预见行为后果,疏忽引发明确可归责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的两种情形包括哪些
在刑法理论上,过失犯罪主要被细分为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本应敏锐察觉到其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预见到这一风险,最终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拘留处罚标准”这一术语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涉及在特定情况下,即当环境污染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对行为主体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处罚——拘留措施的详细规制与规范设定。此种惩罚手段一般被应用于那些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举例来说,如果有人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那么他就可能会面临环境污染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其次,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最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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