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若有公婆资助购房之举,若已明确显示为单向赠予夫妻任何一方者,则此项房地产将被衡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之时,另一方将无权对此进行分割。反之,若未曾明确表示赠予某一方,通常会被视作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故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之际,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分割事宜;如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诉诸于司法审判,届时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离婚怎么分
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且该房屋在办理完所有权手续后被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义之下,进而由该对夫妇共同承担后续的房贷偿还责任。如此类情况发生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同时由其继续履行尚未完全清偿的贷款义务。
然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应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他们购置房产,那么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进行判断。如果存在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反之,若无任何约定,则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的父母进行购房投资,且其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出资者本身所代表的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一般被视为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权却被登记在了配偶的名下,通常需要被认定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此将其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即使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也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公婆出资买房,如果是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的,那么该房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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