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赔偿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有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故意隐匿、非法转让、低价售卖、恶意破坏夫妻共有的财物或伪造或编造虚假欠债意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那部分行为,在法庭判决两人共同财产分配时,有上述情节者可能面临减分或不予分配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需不需要还彩礼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是否有必要归还彩礼,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事实。若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未能共同生活,或者是在婚前支付了彩礼,并且导致了支付方的经济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就必须归还彩礼。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且彩礼也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那么通常情况下,彩礼将不会被要求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离婚需不需要赔偿孩子抚养
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未承担直接抚育责任的一方需依法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扶养费用,这并非代表他们需要支付赔偿金来承担孩子的抚养任务。扶养费用的设立宗旨在于满足孩子在生活、教育以及医疗保健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支付扶养费用乃是基于父母对其子女负有的天职。在商定扶养费用额度的过程中,会兼顾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准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案财产赔偿视实际情定。过错方如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索赔偿。隐匿、非法转售、低价售财、破坏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者,法庭判产时或遭减分、不予分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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