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共犯中途加入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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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抢劫罪里呀,临时参与的那些共犯,那是被当作共同犯罪来看待的哦。《刑法》第 250 条说了,共同犯罪就是有两个人以上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一起协作做事。哪怕是事后才参与进来的,只要他明明知道这是抢劫的事,还特意想要帮忙,那他就是共犯啦。到量刑的时候呢,会把他的角色、情节以及是不是主动退出这些情况都考虑进去呢。
抢劫罪共犯中途加入会怎么样

一、抢劫罪共犯中途加入会怎么样

对于抢劫罪中那些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临时参与的共犯者,他们通常将会被视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的罪犯。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共同犯罪应当被理解为两名或更多的个人为了达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而相互协作的犯罪行为。即便这些参与者是在案发之后才决定参与其中的,但是只要他们明白并且有意帮助其他正处于抢劫过程中的人,那么他们便会成为该抢劫事件的共犯。在对这些共犯者的量刑阶段,司法机关将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他们是否选择主动退出犯罪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量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抢劫罪共犯怎么认定

对于界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必须要全面地审视并结合多个关键性的因素来进行深入分析。倘若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事前明确得知他人正在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时,仍然怀揣着与之相同的抢劫意图,并且为其提供了诸如望风、提供作案工具以及预先谋划等形式的协助,那么便可以将其视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者。举个例子,假设甲和乙在事前已经达成共识,决定联手对过路行人实施抢劫,其中甲负责实际执行抢劫行为,而乙则负责在旁进行望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甲和乙均应被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抢劫罪共犯处罚怎么处罚

对于抢劫罪共同犯罪者的惩罚措施,通常需要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具体违法情节的恶劣程度来决定。一般而言,若共同犯罪者在整个抢劫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他们便会被判定为主犯,并接受依照抢劫罪相关法律规定所设定的严厉惩罚;反之,如果共同犯罪者只起到次要或协助的作用,那么他们将有望被认定为从犯,进而获得相应的法律宽大处理,例如减刑、减轻惩罚甚至完全赦免。

值得强调的是,抢劫罪是一项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动,其量刑标准主要视乎抢劫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抢劫金额的大小、使用的手段、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中,临时参与的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0条,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协作。即使事后参与,只要明知并有意协助抢劫,即为共犯。量刑将考虑其角色、情节及是否主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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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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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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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关于“入户抢劫”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犯罪相比有所不同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它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根本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并非之罪。
二、关于“入户抢劫”行为如何认定刑罚适用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在户内抢劫”。“入户抢劫”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应有所限定。户一般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非法侵害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如卖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非法入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采用秘密潜入、欺骗等手段而入户,甚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入户,只要行为人入户前即具抢劫等非法侵害目的,都属于非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针对上述第二个条件,也有论者认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外延失之宽泛,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如行为人以实施伤害、等其他犯罪为目的而强行进入他人户内,在前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又临时起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尽管其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但却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建议将第二个条件直接修正为“为了实施抢劫而入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还有少数意见认为,“临时起意”在审判实践中殊难把握,证据上难以认定,因此第二个条件操作难度大,只要抢劫行为符合第
一、三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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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关于“入户抢劫”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犯罪相比有所不同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它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根本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并非之罪。
二、关于“入户抢劫”行为如何认定刑罚适用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因此,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在户内抢劫”。“入户抢劫”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应有所限定。户一般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非法侵害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如卖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非法入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采用秘密潜入、欺骗等手段而入户,甚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入户,只要行为人入户前即具抢劫等非法侵害目的,都属于非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针对上述第二个条件,也有论者认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外延失之宽泛,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如行为人以实施伤害、等其他犯罪为目的而强行进入他人户内,在前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又临时起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尽管其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但却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建议将第二个条件直接修正为“为了实施抢劫而入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还有少数意见认为,“临时起意”在审判实践中殊难把握,证据上难以认定,因此第二个条件操作难度大,只要抢劫行为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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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犯罪相比有所不同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它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根本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并非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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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可见,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需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2、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3、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原因是“被发现”。据此我们可以清晰认定何种情况下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而转化后该如何量刑又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是,对被告人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理由是如果刑法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不适用于入户盗窃转化而成的抢劫罪,立法时肯定会作出例外规定其次,如果按照抢劫罪一般情节进行量刑处罚,就忽视了行为发生的处所即刑法所规定的的“户”,这显然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另一种意见是,对被告人应当按一般抢劫罪处理。理由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本身已经蕴含了从重处罚的含义,没有必要再对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按照八种加重处罚情形里的“入户抢劫”进行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1、导致刑期相差悬殊,罪刑不相适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转化为抢劫,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认定为“入户抢劫”,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期相差过于悬殊,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背离立法本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列为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是因为这类抢劫罪更具有危险性,对公私财产和被害人的人身更具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即将“临时起意的户内抢劫”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由此“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小,更不应该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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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抢劫和入户抢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行为与刑罚不同 《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 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法修正案 (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着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看来,司法解释完全沿用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可是,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基本犯,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且“盗窃”明显不同于“抢劫”,在同一部法典内,刑法用语的含义固然具有统一性的一面,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对性的一面。“为了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都置于刑法的规制之下,以免形成不公平的遗漏;为了使刑法整体协调,以免自相矛盾,不得不对相同用语做出不同的解释。”因而,对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目的,考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 二、户的界定不同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为特殊盗窃类型,成立犯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相对于普通盗窃单纯着眼于被盗物品的数额,即财产法益侵害性的大小而言,必然存在其他因素的考量,才使得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大致可以认为,多次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多次盗窃所形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性较大,二是多次盗窃行为彰显行为人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即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相对于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而言,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身体、生命安全形成的危险性较大;扒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方面造成民众的安全感下降,另一方面,丢失出门所随身携带的财物,如路费、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车票、房门钥匙等,往往会给被害人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不同于其他三种特殊盗窃,入户盗窃发生的空间为“户”。而“户”,对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人情冷漠的现代人来说,乃倦鸟之归巢,飘荡灵魂之归属,烦躁心灵停泊之港湾,安身立命之处所。“户”系“家”之所在,而“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保障”。家中进贼会致人心惶惶,而暴力、胁迫行为一旦发生在作为封闭空间的“户”内,在现代社会邻里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残酷现实面前,被害人更是直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再是顾及老弱病残家人之安全,即便家有壮丁,也只能是任人宰割的砧板上的鱼肉。 综上,相对于普通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抢劫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突出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此外,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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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罪,入户抢劫罪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1、典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
2、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
二、认定入户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1、“户”的界定(
1)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2)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2、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什么是入室抢劫罪,入室抢劫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入室抢劫罪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入室抢劫罪,而是将入室抢劫行为被作为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对于入室抢劫行为,仍然定位抢劫罪。
二、入室抢劫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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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如何界定?
需要明确户的特征。“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居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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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表弟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诱惑,加入了一个抢劫团伙,并且被抓到了,请问下2018浙江省抢劫罪量刑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人入室抢劫加强奸,该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室抢劫并有、行为,要数罪并罚,以抢劫罪和罪数罪并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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