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犯什么法律
依据我国全面施行并细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必要且重要的司法程序得以顺利展开与执行。
具体而言,本条款提供了解释与阐明,即合乎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如可能被判处轻判、不负有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潜在威胁、具有特殊健康状况或者育有子女等问题,以及虽然羁押期限已尽,但案件仍未审结解决等种种因素,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构均可行使职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取保候审的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权责归属公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有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罪嫌人和被告在接受调查、审理和定罪过程中,不会故意逃避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也能让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恢复人身自由。
然而,该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必须基于当事人过去的违法记录,而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势以及涉案人员的具体状况来进行取舍。
换言之,能否予以取保候审,不是单纯地看有无犯罪前科,还需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特点等多个因素去综合权衡做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是否需要边控
被批准予以保释等待审判的当事人并不需要执行边控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明确规定,这些人士必须遵守诸如禁止离开其所在城市或者县城等一系列相关要求,然而却并没有明确提到边控这样的具体措施。
所谓“边控”,即为边境管控之意,通常情况下,这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试图通过出境来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捕时才会采取的一项措施。
相较之下,保释等待审判则更加注重于对犯罪嫌疑人在国内活动范围的限制与约束。
因此,除非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需求,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释等待审判并不需要实施边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轻判、无社会危险性、特殊健康状况、育有子女,或虽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而执行职责归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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