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其参与方式和角色定位,可以将代理人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代表被害人权益的诉讼代理人;第二类则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开始,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便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而对于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他们也同样拥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为被害者等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行使诉讼权利,如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辩护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做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刑事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什么
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之中,代理人员系指接受各类公诉案件中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家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伴随着民事诉讼产生的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这些亲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致力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深度参与整个诉讼进程,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分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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