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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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这事儿里呀,代理人有两种呢,一种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你看啊,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呢,从案件被移送去审查起诉的那一天开始,就有权利去委托诉讼代理人啦。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呢,随时都可以去委托诉讼代理人哟。
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叫什么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叫什么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其参与方式和角色定位,可以将代理人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代表被害人权益的诉讼代理人;第二类则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开始,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便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而对于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说,他们也同样拥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为被害者等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行使诉讼权利,如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辩护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做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刑事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什么

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之中,代理人员系指接受各类公诉案件中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家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伴随着民事诉讼产生的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这些亲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致力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深度参与整个诉讼进程,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分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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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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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位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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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跟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2、代理的对象不同。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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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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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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