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犯诈骗罪担保人怎么办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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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犯诈骗罪时,担保人责任得依具体情形判断。要是担保人对借款人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担保时没故意帮或参与诈骗,那他可能不用担刑事责任。可要是担保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诈骗还提供担保,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等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等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等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等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要记住,具体判决结果会综合各种因素,像犯罪情节、造成后果以及有无自首、立功等表现都得考虑进去。
借款人犯诈骗罪担保人怎么办判几年

一、借款人诈骗罪担保人怎么办判几年

作为保证人,若借款人涉欺诈被查,不知情且未助纣为虐,或可免刑责。但明知故犯,提供担保,将成共犯,面临刑罚。法院裁决考量情节、危害及自首立功情况。《刑法》规定,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特殊规定按相应法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款人签字没有借条怎么办

若借款方已经签署文件但尚未制定书面的借款协议,作为债权方,则可透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实际的借贷关系的确立。债权方可出示的证据包括借款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见证、转账纪录、语音通话记录、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数字化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借贷事实予以佐证的物件。

如若无法自我搜集上述证据,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取证工作。审理此案件的法院应全方位、客观公正地审查和核实所有相关证据,以便确认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倘若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即便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仍有权利向借款人追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借款人签字没写欠条有效吗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六百六十七款及第六百六十八款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借款户向出借人争取资金使用权,履行偿还义务,同时承担相应费用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文件。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借款方与出借方均为自然人且双方另有约定。此项规定意味着,若借款方与出借方皆为自然人,且双方已达成其他共识,即便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欠条,借款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无书面形式的约定,则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或将面临质疑,原因在于书面形式乃借款合同的法定要件。实践中,如借款方签署协议但未书写欠条,可能需借助其他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及其条件,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录音录像等。若此类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其条件,则借款合同即便无书面形式的欠条,仍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及其条件,则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或将遭受挑战。综合以上分析,借款方签署协议但未书写欠条的借款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及其条件。若缺乏充分的证据,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或将遭受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借款人犯诈骗罪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诈骗行为不知情,并且在担保过程中没有故意协助或参与诈骗,那么担保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担保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诈骗,仍提供担保,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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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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