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得的非法收入的确定,往往需要全面考虑众多因素。
首先,就直接经济利益而言,这部分将包括通过参与此类违法活动所获得的直接的金钱价值,如报酬或收益。以支付结算服务为例,在此过程中回收的手续费亦可视为其违法所得之一部分。
其次,即使并未直接获得现金回报,但由于协助行为而带来了其他形式的间接经济利益,譬如提升个人事业规模从而获得的额外利润,这部分也可能被视作非法收益。
此外,若存在与协助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附属物品,如因犯罪活动完成而获得的礼品、奖金等,同样应被计入违法所得之内。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违法所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对帮信罪进行裁量时,对于违法所得的评估主要结合的是其实际从犯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中所获取的明确且直接的经济效益,其中往往包括了因参与辅助活动而从中获取到的如薪酬收入、中介佣金、增值收入等各类收入形式。
值得强调的是,上述列举仅为其中部分形式,且并不限于金钱方面的盈利,实际上,还可能涵盖到了其他具备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违法所得认定有几种
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时,常见情形有三:一是直接从协助的犯罪中获取的收益;二是因协助导致他人犯罪收益增加而获得的额外利益;三是所有与协助行为直接相关的非法所得。这些情形共同构成了对违法所得的全面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确定信息网络犯罪非法收入需综合考量:直接经济利益如报酬、支付结算手续费;间接经济利益如事业扩张所得利润;及与犯罪活动直接相关的附属物品如礼品、奖金,均视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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