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律师;
其次,对于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用人单位所推荐的人士也是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愿意担当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也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被推荐的人员还是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他们若要担任诉讼代理人,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权人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为律师;
其次,经由社会团体或被告、罪犯所隶属于的机构所推荐之人士;第三种可能的代理权人为被告、罪犯的监护人或亲属朋友。值得提醒各位注意的是,那些因违反职业操守而遭开除公职或者其律师、公证员执业资格被吊销者,则不得担任被告、罪犯的辩护人。然而,如果该辩护人系被告、罪犯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此限制即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纵向探讨刑事诉讼议题时,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直接主張索賠精神損失費用。因為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對犯罪行為的定性與量刑上,其主要目的在于懲罰犯罪者並維護社會公眾秩序的穩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例如當被害者因犯罪行為而承受了嚴重的人身傷害或甚至失去生命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環境下,我們是有權利要求賠償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主要分为三类:首先是律师;其次是经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士;最后是嫌疑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需注意的是,这些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需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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