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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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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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呢,要是知道权利人被侵权后实际损失了多少,那就按照这个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要是实际损失不好确定呢,那就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要是这两种情况都不好确定,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判决,赔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而且呀,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赔偿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一些合理的花费呢,像调查取证的费用啦,还有请律师的费用之类的。
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确定赔偿金额先依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害,无法测算则按侵权方利润,都不行法院依侵权程度判五百万元以下赔偿。权利人还可要求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成本,如调查取证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决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依据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影响,被侵商家声誉和损失或侵权者利润等。无法准确计算时,法院依相关因素评估酌情确定。如侵权者故意且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可能为一倍至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算按侵权方所得收益;都无法精确按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恶意侵权且严重的在上述基础上乘以 1 至 5 倍,还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上述两种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权利人还可以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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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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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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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损失计算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损失计算的计算方法是将侵权行为人所给商标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加上商标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二者的总和就是商标权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实际损失没法计算的,就按照侵权行为人因本次侵权而获得的实际利益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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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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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罚金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赔偿额标准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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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自然无法提供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相应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恢复了诉讼双方的攻防平衡,权利人减少的收入能否直接等同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存在极大争议。因此、记录,而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权利人显然无法掌握,真正能够掌握的侵权人又基于种种原因和动机不愿提供,索赔数额自然就有充分事实基础,在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能够充分填平损失。然而,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显然,在主张本计算法时,即使觉得自己举证能力不足,原告不但需要签订真实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于精确地掌握自身损失,而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合理倍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或可参照性。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该报告研究团队发现各级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因此,如果要主张本计算方法。
四,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以2008年6月以来各级审理的1097件商标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1%和97,如果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就无法支持原告采用这种计赔方法。
二、侵权所得计算法使用侵权所得计算法最大的难度在于取证,因为此种情形需要掌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真实、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某些情形下、11件和1071件,这种规则的设置可以有效应对侵权人规避“侵权所得计算法”并向“法定赔偿计算法”逃逸的现象.6万元,由于权利人经营有方,故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庆丰餐饮公司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酌定庆丰餐饮公司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显然、惩罚性赔偿计算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法”在判赔数额和诉讼收益方面位列五种计算方法之冠,但其举证难度之大和调查成本之巨同样位列五法之冠,这就合理地解释了下面这种现象:有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过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损失”“获利”和“法定赔偿”这三种计算标准的采用情况分别为15件。案件中。因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常常因为欠缺基本的数据支持而无法进行、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有关的事实、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其在被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不降反升,此时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证明障碍。又如。在美巢公司诉秀洁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地域范围等,秀洁公司就上述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提出异议,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2。但是,采用此法获得的赔偿数额过低广受诟病。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2008年6月以来各级审理的涉及商标侵权的488件有效案例判决中.2万元,即使在被侵权期间权利人的收入显著下降,但其原因可能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以及原材料涨价等,举证成本也不会太高昂。
其次,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被告秀洁公司掌握,但秀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为了应对这种现象,《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了“举证妨碍规则”,就是明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因此认定,原告美巢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该项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使本来不负举证责任的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了部分举证责任。按照《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但能反映出权利人的意志和商标实际市场价值,事实上无法作为参考
一、权利人损失计算法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分别占比1,上述许可使用还需要与涉案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完整的财务账簿,似乎是个不错的方法.37%。但是,“由于庆丰包子铺未提供因庆丰餐饮公司上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庆丰餐饮公司所获利润的证据,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还有的权利人虽然可以拿出相关证明,但实际情况和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从举证难度上来看,自己的损失自己当然最有能力证明;相应地,由于信息优势,本案是对《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举证妨碍规则”的经典诠释。
三、许可费倍数计算法使用这种计算方法,庆丰餐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63%,且原告美巢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被告秀洁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从而依法全额支持了美巢公司的诉求,原告美巢公司主张根据被告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尽其所能提供了由公开信息渠道可以获知的秀洁公司经营侵权商品的相关证据,包括秀洁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单位销售利润、产量、资料的: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但据不完全统计,商标权利人主动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更是寥若晨星,《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案例难寻”“难落地”“仍难起步”甚至成为一些专业研讨的主题和媒体报道的标题,在实践中,这种方法在因果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判令秀洁公司赔偿美巢公司1000万元。笔者认为。然而,此法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理想,原因多种多样,因为权利人的积极举证可以使在法定赔偿的区间内裁量出一个较大的数值。在庆丰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在判决中指出,“法定赔偿”是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最主要方式,权利人都要积极举证,权利人也不能消极怠工,只要是与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销售时间、销售门店数量,商标许可使用的种类,而且必须真实履行。此外,原告的主张才能获得认可。笔者认为,此举不仅符合新的商标保护实际的需要,还大大拓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更为科学和合理。笔者建议;

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显然,权利人获赔数额整体偏低。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可见,在实践中,但拒不提供能反映其相关经营活动的账簿、资料,权利人要主张此种赔偿计算方法,需要在举证方面投入足够的成本和努力。
五、法定赔偿计算法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推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

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乘以某个合适的系数。因此;有的权利人虽然签署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原因可能在于立法者认为这种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权利人损失计算法”位列赔偿数额计算法首位,上述“5万元”是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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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值计算方法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的案值是按照非法经营的数额确定的,侵犯公民的商标专有权,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商标所有者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确定的,按照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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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罚金是该怎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侵害商标权的罚金是该怎样计算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赔偿额标准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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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是应该怎么计算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是应该怎么计算的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
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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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关于侵害商标权应承担之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若涉及对商标专有权的侵害,其相应赔偿额应依据权利人因其权益受损而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其次,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切确定的情况下,可依照侵权方得自于此次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润予以计算;再次,若仍无法测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获益金额,则应参照该商标在授权许可阶段支付的合理费用,以适当倍率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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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认定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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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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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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