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对于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大。这是因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仅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然而,若出现了特殊的情形,例如案件的证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适应长期的羁押环境等等,那么在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之后,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期徒刑可以减刑几次
在法律层面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的次数并未予以严格限定,然而,其能否实现减刑则主要依据罪犯自身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来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此类罪犯能够认真履行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过程且表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或具有显著功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受到减刑之后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二分之一的规定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被法院依法宣判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无法争取到保释机会的。然而,保释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监禁、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以及在审判过程中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但采取保释措施也不会对他们的社区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申请取保候审较难,主要适用于轻刑或附加刑罪犯,或有期徒刑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如证据重大变动或健康问题,经严格审查,也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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