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最早可在嫌疑人被侦问或强制拘禁时介入,依事实和法律辩护。诉讼代理人受被害人等指派,以被代理人名义参与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刑事代理手续可不可以邮寄
在特定情形之下,刑事代理的相关手续确实可以通过邮寄的形式完成。举例来讲,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倘若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亲自赴往相应机构办理代理手续,而且在邮政渠道能够保证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完整度以及时效性的前提下,接收方又具备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核以及妥善处理的能力,那么选择采用邮寄途径办理则完全是合法且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尽管邮寄方式在上述背景下具有潜在可能性,但是仍然伴随着诸如资料遗失、送达延迟等诸多风险。因此,为确保代理手续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强烈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更为稳妥可靠的方式来完成,或者在邮寄之前先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定其可行性及具体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三、刑事代理手续可不可以邮寄给别人
当事人若决定使用邮寄渠道移交刑事案件代理手续,务必要确保此次传输过程具备高度的安全保障,同时确保所递交之文件内容的完全真实无缺。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关代理手续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定之规定执行,以及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要求。在实际进行邮寄操作时,必须挑选出最为可靠稳妥的邮递途径,并妥善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参与诉讼的时间更早,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介入。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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