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有没有主犯的
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中的确存在着明确区分的主犯概念。在涉及多名罪犯参与的共同犯罪行动中,领导者或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关键性引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便被称为主犯。例如,在策划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违法活动时,或者在集体作案中共谋并发挥主要影响力的涉案人员,无疑都将归类为主犯之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主犯将须为其实际参与实施或引领、指挥的所有犯罪行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怎么成立
认定贩卖毒品罪是基于行为人涉及实施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系指向特定对象有偿转让毒品,抑或是出于贩卖之目的未经许可即非法购买毒品。依此类推,无论贩卖数量多少,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为明知是毒品而从事买卖、交换、运输等活动,均有可能触犯本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因受他人欺诈、利用而实施贩卖行为,则可能依据具体案情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怎么处理
涉及到毒品贩卖这一行为,其所构成的犯罪乃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面临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通常而言,辩护律师会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三个方面着手,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是证据链条断裂的现象。例如,如果毒品的来源及去向无法得到明确的解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通过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贩卖毒品罪存在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主犯。比如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都属于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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