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最后释放的条件有几个
刑事拘留案件的最终解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若案件缺乏充足的证据且经过严谨的侦查工作仍未能证实案件的犯罪实质;其次,若行为的情节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行径;再者,若案件的法定追诉期间已经届满;同时,如果该案件得到了国家特赦令的批准从而得以豁免刑罚处罚;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最短有几天的时间限制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拘留期的最短期限为3个自然日。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判定有必要进一步逮捕,应当在拘留决定生效后的3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最少多少天可以办取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刑事拘留之后,递交 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无固定的最短时间限制,真正重要的是申请过程中能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一般来讲,倘若涉嫌犯案行为较为轻微,且可能面临的是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抑或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 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此类状况,均可尝试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后释放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证据不足,经侦查无法证实犯罪事实;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四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五是犯罪嫌疑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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