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分割考虑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彩礼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负担。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彩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法院应支持。若双方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彩礼归哪方承担
在大多数情形之中,倘若夫妇双方已经完成婚姻注册程序然而却未能真正地共度时光,抑或,若在恋爱前支付的彩礼对给予者的经济造成严重负担,那么在最终决定离婚的时候,彩礼的拥有者有权主张将其收回。
然而,若两口子已经携手走过一段不短的岁月,彩礼或许无法全额退还,而需依据他们共享时光的长度、各自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审慎评估应偿还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离婚彩礼归还法律规定有哪些条件
关于彩礼是否需要归还的问题,通常要依据以下三种特定情形来剖析:若双方并未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或者虽说已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然而却未能真正地共同生活;再者就是在婚前给予对方彩礼,从而导致赠予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在以上这三种情况下,彩礼理所当然应该被退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后两种情形都必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离婚时的分割,通常要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等因素。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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