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包含专门的仲裁条款,又或是在出现纠纷之后双方签署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专属特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但如果发现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并不合法有效,亦或已失效或内容模糊不清以致无法履行,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告知原告需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原告仍坚持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因此,若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仲裁条款,并且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实际执行,那么当事人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以解决纠纷,而非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仍然坚持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总而言之,若借款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该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并可实际执行,那么当事人就应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约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当借款交易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式样时,各方参与方须首先向已被确认资格有效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接受其裁决结果。唯有当出现仲裁条款并未有效建立,或者存在失效,亦或是其内容表述含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实施的状况发生之时,有关当事人方可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因而,若在借款协议中明确载明了仲裁条款,当事人通常是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非出现上述所述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约定诉讼法院有效吗
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就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通常涵盖与争议事实相关联的众多地理位置,例如被告的居住场所、贷款协议的执行场地、合同签订的地点以及原告的常住居所,甚至还有待处理的标的物所在地区等等。显然,这种方式赋予了当事人更多自主决定的权利。然而请注意,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明确规定,否则任何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15条,借款合同含有效仲裁条款或事后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仲裁条款无效或模糊,法院将告知原告申请仲裁。若坚持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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