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限多长时间算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管制按每羁押1天折抵2天,拘役和有期徒刑按实际羁押天数1:1折抵。刑期计算与执行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羁押期限多久结束
刑期扣押截止日期依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制定。一般扣押期限不超两个月,复杂且期满未结,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月。偏远复杂重大案件等如在前期限内未完成侦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周。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且按上述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羁押期限多长时间可以取保
评估羁押与取保联系时,需综合考虑多因素。若羁押超法定时效、案情难及时处理,或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轻刑(管制、拘役、附加刑)或重刑,且取保不危及公共安全,可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般来说,羁押期限是否折抵刑期以及如何折抵,取决于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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