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针对抚养费用方面的约定并不受制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无论何时何地,当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条款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欠款。这主要是由于抚养未成年子女乃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其责任与义务并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有所减轻或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协议约定好的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在正常前提下,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的抚养费用是可进行降价处理的,然而这种调整必须拥有合情合理的理由才行。例如,付款方的经济状况出现了严重恶化,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岗位或遭受了重大疾病的困扰,这些都可能使得他们无法按照原先的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付款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实际情况确实发生了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效力如何
合约中的有关抚养权的部分往往被视为有约束力的条款之一。当其体现出签订双方的真实愿望,并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时,这份协议通常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若出现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状况,如抚养方因患重病或染上不良习惯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等,那么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只要一方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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