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
食品行业对职业健康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凡患上消化道传染病如霍乱、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甲型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病症者,皆不宜参与食品行业工作,因其所患疾病或有可能对食品卫生造成潜在威胁。
此外,还应注意,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士也不应从事食品相关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什么病不能办取保候审
关于中国在取保候审阶段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收监治疗,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以及那些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暂时实行监外执行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都可予以暂时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什么病不能免于刑事拘留
在通常情况下,疾病本身并未被视为刑事拘留的绝对豁免条件。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基本手段,其考量因素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要素。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疾,那么此项疾病极有可能干扰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开展,比如某些高度传染性的病症可能导致监禁场所无法关押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并非代表其能够逃避刑事惩处,仅仅可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调整措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没有任何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必定可以豁免刑事拘留。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试图利用疾病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司法机构将对此展开严谨的审查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食品行业从业者需符合职业健康要求,患消化道传染病如霍乱、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伤寒、甲戊型肝炎等,或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以免对食品卫生构成威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