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探望子女的权利具有可变性。当存在诸如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无法为子女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环境,或者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必须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具体时间段进行调整等特殊情景时,当事人可行使变更探望权的请求权。例如,若有一方故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或者孩子所处的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从而对原有的探望安排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等情况,均可作为申请变更探望权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探视权包括哪些人
通常在离婚诉讼之后,未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有权获准该项探望权以与自身子女进行接触和关怀。此项权利设立之意旨在于促进未能亲身参与子女成长过程的父母一方,得以维持与孩子之间的感情纽带并关注他们的生活发展。除此之外,若双方能达成共识或是经过法院裁决认定,其他类型的亲属成员,诸如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探望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后探视权怎么执行
离异之后的探望权益之行使,通常均按照夫妻二人于离婚协定或法庭裁决中所达成的共识进行实施。若有任何一方恶意阻止探访行为的发生,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将孩子的意愿以及其身心健康置于首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更为详细的探望时间、地点以及互动形式。倘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孩子的年龄段、学业和生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继而作出最为周全且合理的安排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可据情调整。若抚养方无法提供有益成长环境,或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探望方式及时间,可申请变更。如遇故意阻挠探望或孩子生活环境重大变化影响原安排,均为变更探望权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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