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财产保全实施条件:一是有保全紧迫需要,否则可能致判决难执行或损失增大;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司法机构依职权启动;三是申请者要能提供保障,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多少
诉讼期间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用无固定标准,要根据保全财产价值、案件复杂和风险及保险公司规定综合判断。一般费率在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实际保费需向保险公司咨询对比,选合适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诉讼财产保全什么时候失效
诉讼财产保全通常在这些情况下失效:保全有误或不当;申请人撤销申请;起诉或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需解除。此时法院会出解除裁定。保全目的是助裁判执行、防财产损失,上述情况使其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首先,要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即不立即采取保全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其次,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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